神會為我們開一條出路,使我們站立得穩,只要我們不要自以為站立得穩就可以了。


哥林多前書(廿五)

出處:好消息TV 主講人:陳老師

 

先前保羅以《出埃及記》警醒了我們, 神如何洗煉以色列人,也會更重地煉淨我們、更重地判斷我們,好讓我們做順服的兒女。不要發怨言!不要試探主!不要存留邪情!不要貪戀惡事!禁絕一切偶像!不要跌倒!要在信心上站得穩,神顧念我們,忍耐到底、必然得救。接著《哥林多前書》第十章23節至第十一章1節,保羅教導「效法基督」實際生活中的應用,我們一起來聽聽陳老師的分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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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上音頻補充

 

以下文字非視頻內容,僅做粗略分享:

前面保羅教導要「禁絕一切的偶像」,我們可惹主的憤恨嗎?繼續《哥林多前書》第十章23節至第十一章1節,可以看見「效法基督」也是保羅的倫理準則。我們或吃喝、或做什麼,要以不違背神為原則,要為榮耀神而行。我們要為眾人的益處著想,在行為上處處做榜樣,不叫軟弱的人跌倒,我們的信心就會更加鞏固,內心就會平安。愛是成全信仰的。我們就先看今天的經文: 

 

哥林多前書第十章 23-33

23.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

24.無論何人,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

25.凡市上所賣的,你們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,

26.因為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。

27.倘有一個不信的人請你們赴席,你們若願意去,凡擺在你們面前的,只管吃,不要為良心的緣故問什麼話。

28.若有人對你們說:這是獻過祭的物,就要為那告訴你們的人,並為良心的緣故不吃。

29.我說的良心不是你的,乃是他的。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?

30.我若謝恩而吃,為什麼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呢?

31.所以,你們或吃或喝,無論做什麼,都要為榮耀神而行。

32.不拘是猶太人,是希利尼人,是神的教會,你們都不要使他跌倒;

33.就好像我凡事都叫眾人喜歡,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,叫他們得救。 

【林前十一1你們該效法我,像我效法基督一樣。  

 

保羅再次引述哥林多人的假神學,他們把「凡事都可行」(林前十23)掛在嘴邊,保羅兩次駁斥這個講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,與鬼相交一點兒益處都沒有;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,對別人、對自己一點兒好處也沒有。我們常常把自己的行為合理化,不理別人的想法,甚至不理神怎麼看,放縱自己的身體,因為不認識其實我們被神用重價贖回,我們已不再屬於自己,乃是屬於神,要在身體上榮耀神。

 

「要求別人的益處。」(林前十24)保羅叫哥林多的人不要只求滿足自己的想法,而要去求別人的益處。他舉了兩個例子,第一個︰市場上所賣的食物,不須要禁忌,因為萬物都是上帝的(林前十25-26) 。保羅一方面反對這種想法,但他沒有駁斥他們的神學觀︰「地和其中所充滿的都屬乎主」(林前十26),保羅讓他們只管吃。但在第二個例子︰在不信之人的宴席之中,也可以坦然的吃(林前十27) 。沒有人問,尚能過關;然而若有人問,就不要吃︰如果有人提醒自己吃的是獻祭過的物,就為對方的良心不吃(林前十28) 。其實保羅已作了一些妥協,因為哥林多不可能買到未經祭偶像的肉,他們每天都要面對這類的試探。 「我這自由為什麼被別人的良心論斷呢?」(林前十29) ,我們的自由若被別人論斷,就寧可不吃,或者再進一步,索性不接受別人的邀請進廟吃喝。我們衡量一下自己的社交生活,判斷一下自己能影響福音對象,還是反而被對方影響了。我們若是承認食物乃是神的恩典,所以「謝恩而吃」(林前十30),就應當不讓「因我謝恩的物被人毀謗」(林前十30),以致絆倒別人,讓賜恩典的神不能得「榮耀」(林前十31)。

 

無論是還沒得救的「猶太人」(林前十32)、「希臘人」(林前十32),還是已經得救的「神的教會」(林前十32),我們的言行若是使他們跌倒、妨礙了神心意的發表,都不能「榮耀神」。因此,基督徒的「自由」(林前十29)是受聖靈管轄的,不能用「心直口快」為理由,放縱自己的肉體(加五13)。如何幫助別人得救呢?就是對拜偶像之物說:這是拜偶像的,拜偶像是交鬼的,交鬼是不討神喜悅的。倘若我們參與他們的行為,做他們喜歡做的,就對他們的得救一點好處都沒有。 「凡事都叫眾人喜歡,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」(林前十33),並不是為了政治正確、討好群眾,而是為了「叫他們得救」(林前十33)。保羅叫哥林多信徒效法自己、「就好像我」(林前十33),也不是為了高舉自己,而是為了「效法基督」(林前十一1)。

 

保羅的神學觀是︰不求自己的益處,只求眾人的益處。神會為我們開一條出路,使我們站立得穩,只要我們不要自以為站立得穩就可以了。已經得著了「真自由」(約八36)的信徒「凡事都可行」(林前十23),不必被死板的教條捆綁,但要把握三個原則:

1、「不受它的轄制」(林前六12);

2、能「造就人」(林前十23);

3、能「榮耀神」(林前十31)。

所以,無論面對什麼環境,要做什麼決定,我們不要再執著於自己的權利,或是自己的自由。我們要問自己,這樣做是否榮神益人?求主教導我們超越個人權利與個人自由的出路,好讓我們可以凡事使人「得益處」,凡事「造就人」,並且凡事「榮耀神」!感謝讚美主!我們明天繼續,以馬內利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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